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2025 年 12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和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18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7,18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可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