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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肇民科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于 2022 年 6月 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密永华先生、王明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两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监事会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并完成选举。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自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公司对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及监
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9 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密永华

    密永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11 月出生,中专学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优力精密塑胶(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部作业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上海杰世腾连接器有限公司生产部作业员;2006
年 3月至 2007 年 3 月,任安能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2007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赫比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2007 年 6月
至 2012 年 6 月,历任肇民精密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品质工
程师、课长;2012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质
检验课课长;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密永华先生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明华

    王明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3 月出生,大专学历。
2004 年至 2012 年,个体经营户;2012 年至 2019 年 5 月,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课副课长;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明华先生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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