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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5-020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769,230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6.00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799,999,98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 15,720,429.3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84,279,550.68 元。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23]203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3 年 4 月,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
券”,2023 年 12 月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方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信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7 月,公司、安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他指定的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用途

 宁波方正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
                波宁海支行        561006258013000120625      基地建设项目

 宁波方正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
                波海曙支行        902070120199999001        基地建设项目

 宁波方正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
                波宁海支行      3320020910120100151303      基地建设项目

 宁波方正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
                波鄞州支行      20000065436700179873556    基地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哲、黄荻舟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次日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投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协议项下监管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具体监管资金金额以实际存入监管账户的金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起始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日的次日。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各方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哲、黄荻舟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单方指令管控型:甲丙双方承诺并同意乙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控制并可为监管账户开通电子渠道服务,但需对电子渠道功能进行限制自动转出。(限制自动转出,即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仅可进行账户查询、对账和监管下的转账汇款和薪酬发放功能,不能使用其他服务功能。)

  甲方申请监管账户资金使用交易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或业务协议(业务协议仅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本身所需的产品协议,下同)、或电子渠道划款指令与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如甲丙双方需对监管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向乙方重新提交监管事项约定清单,并加盖甲丙双方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及由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乙方有权按照新的监管事项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经乙方形式审核发现与约定的监管事项信息不符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划款时以甲方提供的相关用途佐证材料为准,甲方需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乙方仅对用途佐证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

  8、本协议项下乙方承诺不收取监管服务费用,但不包含监管账户所发生的支付结算等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收取的其他费用仍按各方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政策等的规定执行,甲丙双方对此无异议。

  9、除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照乙方依法确定并公布适用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甲方所有。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标准参见第六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丙方不承担资金支付指令的出具及审核义务。

  1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