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3-027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方正”、“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769,230 股,公司
的总股本由 106,400,000 股增加至 137,169,23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06,400,000
元增加至 137,169,230 元。
公司拟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情况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3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以及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情况及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草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本章程(草案)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并上市后的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对本章程的任何提及皆指《宁波方正汽车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0 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137,169,230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4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7,169,230
每股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股,每股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容。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的具体情况;
制。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本款第(六)项中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