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021-003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方正”)于 2021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3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0 万股,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1358 号),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980 万元变更为 10,640 万元,公司股本由 7,980 万股
变更为 10,640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拟将《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批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660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8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0 万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至 2024 年 3 月 15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构名称】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980 万股,每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640 万股,每
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股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会审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 30%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股权激励计划;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除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除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