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示期满,除 1 名激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说明
(一)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中有 9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全部股票期权 50,200 份。
2、因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个人绩
效评价标准为(B),个人可行权比例为 8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 1,620 份。有 5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C),
个人可行权比例为6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2,640份。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4,460 份,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200 股。
2、因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各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个人
绩效评价标准为(B),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公司拟回购注销其获授但
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260 股;有 3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个人绩
效评价标准为(C),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60%,公司拟回购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680 股。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140 股,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0,200 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79 元/股。全部回购资金 79,458.00 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因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940 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79 元/股。全部回购资金 22,902.60 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全部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 102,360.60 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255,219 -154,410 24,100,809
无限售条件股份 59,904,781 141,270 60,046,051
合计 84,160,000 -13,140 84,146,860
注:以上股本变动仅为预测数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及回购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中原审议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注销回购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及行权价格、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