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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关于取消授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6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示期满,除 1 名激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24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以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已届满 12 个月,预留权益已失效,故公司拟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4.9 万份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12.2 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核,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至今已经超过 12 个月,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期权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14.9 万份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12.2 万股。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取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取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及行权价格、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