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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同飞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洪波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59
名调整为 15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40 万股调整为 71.60 万股,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3,600,000 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 8.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74,880,000.00 元
(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74,88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68,480,000 股。该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71.60×(1+0.80)=128.88 万股,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18.60×(1+0.80)=33.48 万股。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
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P=(63.80-0.80)/(1+0.80)=35.00 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71.60 万股调整为 128.8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60 万股
调整为 33.48 万股;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63.80 元/股调整为 35.00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
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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