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其中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表述或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均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7612909705。 公司系由天津市津荣天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7612909705。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
和变更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相同价款。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闫学伟、孙兴文、
云志、韩凤芝、赵红、戚志华、秦万覃、魏
利剑。公司于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29.7357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40,297,35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要约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