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5-126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和信路 18 号翠亨大厦 B 栋
15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74 人,代表股份 142,774,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084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38,285,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81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72 人,代表股份 4,488,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逐项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4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80%;
反对 1,20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8%;弃权2,324,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9,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83%;反对 1,20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8396%;弃权 2,324,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0,3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6%;
反对 1,230,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弃权2,320,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81%;反对 1,230,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4256%;弃权 2,320,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9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6%;
反对 1,20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8%;弃权2,346,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81%;反对 1,20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8396%;弃权 2,346,6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4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92%;
反对 1,19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8%;弃权2,333,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39%;反对 1,19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6168%;弃权 2,333,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793%。
1.05、审议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86%;
反对 1,234,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5%;弃权2,337,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6,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03%;反对 1,234,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4991%;弃权 2,337,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2,3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706%。
1.06、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1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15%;
反对 1,225,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5%;弃权2,3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6,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53%;反对 1,225,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3097%;弃权 2,3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50%。
2.0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73%;
反对 1,195,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3%;弃权2,34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3,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51%;反对 1,195,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6347%;弃权 2,34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402%。
3.0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35%;
反对 1,192,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4%;弃权2,357,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8,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48%;反对 1,192,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5745%;弃权 2,357,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5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2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昆律师、石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