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本次不再设立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事项前,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调整“股东大会”统一规范表述为“股东会”。
2. 删除监事会、监事条款。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该部分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内行使质权。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讼。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会会议职责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