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ST 恒宇 公告编号:2025-0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定代表人。 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
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大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 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金;
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计活动,不得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人身份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益。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