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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20-04-1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8日报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Allfavor Electronic Co., Ltd.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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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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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932.4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729.83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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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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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市瑞
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东城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市瑞
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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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孔和兵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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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瑞瀚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瑞瀚投资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达晨创通的承诺
公司股东达晨创通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
5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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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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