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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27

1-1-1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村委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
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33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冠中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春林、许剑平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冠中投资承诺
“1、自冠中生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的股份,也不由冠
中生态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冠中生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冠中生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如违反该承诺给冠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林、 许剑平承诺
“1、自冠中生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的股份,也不由冠中生态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冠中生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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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在冠中生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
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冠
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二) 公司股东和容投资、博正投资承诺
“自冠中生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冠中生态的股份,也不由冠中生态回购该
部分股份。
如违反该承诺给冠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深创投、中小企业基金、于庆周、青岛国信、尚达投资、巨峰创投、
淄博创新、潍坊创新、青岛创信、海宁久赢、周连强分别承诺:
“自冠中生态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冠中生态的股份,也不由冠中
生态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该承诺给冠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通过和容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军、由芳、
张方杰承诺
“1、本人通过和容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和容投资的锁定承诺执行。
2、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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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冠中生态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在冠中生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
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冠
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通过和容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刚、张志红承诺
“1、本人通过和容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和容投资的锁定承诺执行。
2、本人在冠中生态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
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冠中生态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冠
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冠中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春林、许剑平承诺
“1、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
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减持方式: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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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式等;
(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 3)减持公告: 在本公司/本人持有冠中生态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期间内,
本公司/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
的,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冠
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 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庆周、深创投、和容投资和中小企业基金
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
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减持方式: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 2)减持公告: 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冠中生态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
期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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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按相关要求
执行。
如违反该承诺给冠中生态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 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
司制定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