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
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所规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做出相应修订,同时,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修订内容具体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准。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取消公司监事会的安排及公 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6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7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 修订 否
制度》
18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修订 否
19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21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6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修订、制定的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实 施 。 相 关 制 度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