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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
出投资决定。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ase Science Co.,Ltd)
(注册地址: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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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及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3,412.5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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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
列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
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张更生、林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东墨加投资的出资额,也不由墨加投资回购该部分出资额。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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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发行人股东墨加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黄忠恒、彭宏毅、丛登高、王其、
田暐、吴桢林、江秀艳、杨晓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杨六初、张月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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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在公司任职的其他股东唐才銮、刘志明、沈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广州证券新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久久益新三
板转板精选 30 指数基金、久久益菁英时代新三板大消费 50 指数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7、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 发行人其
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张更生、黄忠恒、墨加投资、彭宏
毅。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更生、黄忠恒、墨加投资、彭宏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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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本人/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
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出现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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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
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
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