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5-043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
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三友联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修订相关议事规则。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50 万股,于2021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50 万股,于2021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依本章程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依本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雇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534,846 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010.3998 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2,010.3998
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