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5 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193.3098
万元变更为 8,258.3098 万元,公司股本由 6,193.3098 万股变更为 8,258.3098
万股。
2、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 币普通股2,065万股,于2021年1月20日在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8,258.3098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58.3098万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总资产30%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总资产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行使。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