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5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6 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 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 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
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 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
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 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
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 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
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 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
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 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
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销售代 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销售代
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技术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广。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
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
介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7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为 2,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元,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9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10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