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62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龙高科”)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再设置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
4、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5、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章节。
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凯龙高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凯龙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秘书、财务总监。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11,488.20 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 数为 11,488.20 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