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4 证券简称:火星人 公告编号:2023-094
债券代码:123154 债券简称:火星转债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2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9.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2.33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
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以 12.3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45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500.00 万股的1.1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5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9.00%;预留 4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1.00%。
4、授予价格:12.93 元/股。
5、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7 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9 亿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4.5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5.5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2 亿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6.8 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