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2年10月24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83.934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839,341 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0,000,000 股,其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7,839,341 股,
他种类股 0 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修订前 修订后
者作为计算依据;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 总资产 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