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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85 深市 海昌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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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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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









                    财 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总部地址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海昌新材”)是
由扬州海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成立于 2001年 1月 11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6年 6月 29日在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3725216976F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 71号。

    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为 250,800,000.00 元(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 159,885,000.00 元,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 90,915,000.00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0年 9月 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00885)。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粉末冶金行业。公司经营范围:粉末冶金材料、粉末冶金制品、粉末冶金设备、五金工具配件、机械配件、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本公司 2022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3户,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

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 1户,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3月

27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
照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
部分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
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根据本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未发现影响
本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编制财务报
表是合理的。
三、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
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
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
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
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
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
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
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
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
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
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
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
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
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三、6(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三、13“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
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
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
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

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
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
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
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
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
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
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
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方,其自合并
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
现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
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
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
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
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购

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在该原有子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以外,其余一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详见本附注三、13“长期股权投资”或本附注三、9“金融工具”。

    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详见本附注三、6(2)④)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详见前段)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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