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0-003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0年9月1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22,584,905.66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
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585 号 ) 许 可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32,000,000.00 股 , 发 行 价 格 41.26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320,3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616,90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189,703,094.3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8 月 14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5-00017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并签订
了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余额为
1,212,549,408.63 元(含利息收入)。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
字[2020]第5-00142号),截至2020年9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22,584,905.66元。其中,保荐费3,773,584.91元、信息披露费4,792,452.83元、材料制作费用433,962.26元、律师费5,283,018.87元、审计费用8,301,886.79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22,584,905.66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止披露日自
序
项目 有资金已支付 拟置换金额
号
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3,773,584.91 3,773,584.91
2 审计、验资费用 8,301,886.79 8,301,886.79
3 律师费用 5,283,018.87 5,283,018.87
4 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 4,792,452.83 4,792,452.83
5 本次发行手续费用和材料制作费用 433,962.26 433,962.26
合计 22,584,905.66 22,584,905.66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584,905.66元(不含税)。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00142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宜自有资金,已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5-
00142号);
5、东兴证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