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4 证券简称:南大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8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新增的127.2170 万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并于 2025 年 8 月 5 日上市流通,因此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注册资本由 15,648.8669 万元变更为 15,776.0839 万元,总股本由 15,648.8669
万股变更为 15,776.0839 万股。
二、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并对《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予以修改。
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更改为“审计委员会”;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大学环境规划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南京大学环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
订本章程。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48.8669 万元。 157,760,839 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5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删除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
6 工作经费,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
发挥作用。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
导和督促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团
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7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 15,648.866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5776.083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
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10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15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
1 年内不得转让。
……
1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制。……
17 新增 第四章 党的建设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