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5-08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本次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修订和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修订 是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6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28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9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制定 否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32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序号 1、2、7、9-13、22、25、27的制度修订及制定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职工董事选任制度》尚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及修订的其他治理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5年11月)
说明:1.全文因条款新增或删除引起的序号变动不再另行说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2.公司章程其他细微修改或未改变原制度条文原意的修改之处不再做特别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件,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董事长的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
产生及变更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及变更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 认购份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 发起人姓 认购份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名称 (股) 号 名/名称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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