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4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
应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
修改成“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2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3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 《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聚乙烯
乙烯产品、环保产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 产品、环保产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
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
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毒化学品)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
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的购销和租赁; 控、专卖商品)的购销和租赁;膜材料、膜产品、
膜材料、膜产品、电子产品、环境污染防治新 电子产品、环境污染防治新产品和技术设计、技术
产品和技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4 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固体 报)。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
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辐射污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辐射污染 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与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环境监测;工
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环 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应用;防渗系统工程设计与施
境监测;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应用;防渗系 工及检测、膜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土壤修复、工
统工程设计与施工及检测、膜结构工程设计与 业废污水处理、除臭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施工、土壤修复、工业废污水处理、除臭工程;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凭 扫、收集、运输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
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5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6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供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7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他方式。
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