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5-060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调整组织架构、修订、废止、
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调整组织架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调整组织架构情况
(一) 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5年 7 月15 日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第一批次流通上市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203,629,095 股变更为
205,052,707 股,相应注册资本将由 203,629,095 元变更为 205,052,707 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变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
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
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629,09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052,707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
3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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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5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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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3,629,095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5,052,70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8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
11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