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69,312,247.19 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民事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案号:(2026)津 03 民初 18 号)等诉讼材料。
案件当事人如下:
原告:富晨有限公司(EQUAL PLEASANT LIMITED)
被告一: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对因其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69,312,247.19 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1)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就编号[HKIAC/A23180]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原告被判定向仲裁申请人支付的损
害赔偿金 3,365,761.27 美元(折合人民币 23,562,519.39 元)、律师费 2,131,774.00
元人民币及 956,615.60 港元(折合人民币 858,681.64 元)、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 391,994.00 港元(折合人民币 352,311.15 元);(2)原告因被告一侵权行为在中国大陆支出的保函欺诈案件律师费 456,968 元;(3)原告因被告一侵权行为在中国香港仲裁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仲裁中心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共计
5,793,377.14 港元(折合人民币 5,201,159.77 元)及 35,450 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
192,418.16 元);(4)原告向舟山金润油库支付的燃料油仓储费 6,959,641.26 元;(5)因被告一恶意发起香港仲裁导致原告处置燃料油产生的差价、资金利息、保值费用损失 4,228,384.10 美元(折合人民币 29,596,773.82 元);以上损失金额按本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全部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 69,312,247.19 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因合同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富晨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71,087,122.30 元人民币(暂计至裁决书日
期),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121)。由于富晨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最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已分别向香港及内地法院申请执行该《最终裁决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执行申请已在香港及内地法院获得正式立案并均已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本次诉讼原告以被告方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共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赔偿金等款项的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
存在其他未完结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