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6 证券简称:佰奥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六条 第六条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03.2436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68.5610万
元。 元。
2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3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4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6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以卓越的制造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佰奥智造,价值
技术及积累创立自我品牌,提供给合乎 极致体验” 为核心导向,秉持技术驱
客户需求的先进的智能制造装备及其成 动、客户至上、稳健创新的原则,提供
套的解决方案,给全球交通、智能家 高精密、高柔性的智能装备及数字化成
居、电气系统组件的制造商以提高其竞 套解决方案,助力客户提质增效、增强
争力为目标,秉持勇于创新、周密求 核心竞争力,秉持勇于创新、周密求
证、精益求精、善于总结、团队学习、 证、精益求精、善于总结、团队学习、
高效服务的经营理念,长期稳健经营、 高效服务的经营理念,长期稳健经营、
持续高速增长的经营目标,进而成为全 持续高速增长的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
中国最主要的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 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7 公司股份总数为64,032,436股,均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2,685,610股,
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元。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公司或公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8 供任何资助。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关公司股份。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
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公司股份。
9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 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
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10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