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10 月 27 日,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金
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5 号)的决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000,000 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391,161.3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89,608,838.63 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丹转债”,债券代码“123204”,根据《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可转
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19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9 年 7 月 12 日止(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因触
发有条件赎回条款,“金丹转债”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收市后停止转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丹转债”已全部赎回并摘牌,因“金丹转债”的债券持
有人转股,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可转债累计转股 34,873,389
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将由变动前 192,401,718 股增加至 227,275,107 股;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变动前 192,401,718 元增加至 227,275,107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
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
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
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
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
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
订前后对照情况。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制订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40.1718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727.5107万
元。 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当相同;任何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9,240.171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22,727.5107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审核同意并注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离职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