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5-06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
治理水平,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将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
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是由阿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662152417W。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662152417W。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415,000 股,于 2020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415,000 股,于 2020 年 3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
变更规定执行。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
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 认购股份 认股比例
(股) 数(股)
阿尔特(北京) 阿尔特(北京)
1 投资顾问有限 45,253,020 30.17% 1 投资顾问有限 45,253,020 30.17%
公司 公司
…… ……
公司发起人均于2012年2月21日以其持有的阿 公司发起人均于2012年2月21日以其持有的阿
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尔特(中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出资。 产出资。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040,481 股,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98,040,481 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040,481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040,481 股,其他类
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