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
区留仙大道 3333 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 仙大道 3333 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B 座、C
座、B 座、C 座 A 座 3801 座 A 座 3801,邮编为:518071。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
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为:
第十九条 股份数 持股比 出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 股东名称 量(万 例 资 出资
例为: 股) (%) 方 时间
认缴出 式
股东名称 资额 股权比 出资 净 2013
(万 例(%) 方式 晶辉电器集 资 年 6
元) 团有限公司 8,000 80 产 月 8
晶辉电器集团 净资 折 日
有限公司 8,000 80 产折 股
股 净 2013
深圳市万融通 净资 深圳市万融 资 年 6
投资顾问有限 1,538 15.38 产折 通投资顾问 1,538 15.38 产 月 8
公司 股 有限公司 折 日
深圳世纪金马 净资 股
创业投资企业 462 4.62 产折 深圳世纪金 净 2013
(有限合伙) 股 马创业投资 资 年 6
合计 10,000 100 企业(有限 462 4.62 产 月 8
合伙) 折 日
股
合计 10,000 100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634.1682 万股,全部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634.1682 万股,全部为人
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第二十一条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