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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东岳硅材: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3-011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2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9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
任 新 华 联 控 股 管 理 人 , 具 体事项及进展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收到债权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的公告》(2022-059)、《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2022-060)、《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69、2022-079、2022-087、2022-088、2022-091)。
  近 日 , 新 华 联 控 股 管 理 人 在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案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主要内容

  2023年2月1日,新华联控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管理人亦向法院提交相应报告,称因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谈判、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包括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在内的重整工作进度受到严重而现实的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提请北京一中院确定三个月即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期间不计入提交新华联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2023年2月6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2023年2月2日作出的(2022)京01破1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认为: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目前尚在重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新华联控股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故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9日。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傅军先生通过新华联控股间接控制公司693,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5%,傅军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将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2、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无资金往来,未对其提供担保,无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新华联控股相互独立。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3、新华联控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载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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