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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3 深市 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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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5

指南针: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03        证券简称:指南针        公告编号:2023-047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孙鸣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同时为更专注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孙鸣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董事会秘书后,孙鸣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鸣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孙鸣先生董事会秘书的原任期为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孙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95,3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3%。鉴于孙鸣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董事会秘书不影响其继续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事项。

  孙鸣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自 2013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年间,孙鸣先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推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成功收购“麦高证券”布局证券业务等对公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项上均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的稳健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对孙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不同阶段的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公司董事长顿衡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李静怡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静怡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李静怡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82559889

  传真:010-82559999

  联系邮箱:compass@mail.compass.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 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2 号楼 A 座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5 日

附件:

                    李静怡女士简历

  李静怡女士,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14年毕业于美国约翰逊威尔士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21 年毕业于泰国正大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哲学博士学位,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 PCGADVISORY GROUP 大中华区
副总裁;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皓天财经集团客户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狮华公关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助理总监。2020 年 2 月入职公司,
现任公司投资者关系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李静怡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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