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3-080
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 展股 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1、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向预留
授予部分 16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4,653 股。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9月 25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51,528,849股增加至 151,593,502 股。
2、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向本次授予部分 87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17,457 股。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51,593,502 股增加
至 152,010,959 股。
3、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向首次授予部分 141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06,234股。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11月 2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52,010,959股增加至 152,517,193 股。
4、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向本次授予部分 5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44,097 股。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分
别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
由 152,517,193 股增加至 152,961,290 股。
鉴于上述事宜,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1,528,849 元变更
为人民币 152,961,29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变动,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152.884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296.129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152.8849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296.129 万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净资产 10%的担保;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议。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若被担保人于债务
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日期。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
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