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9 证券简称:唐源电气 公告编号:2025-066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
合归属资格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981股。
该部分归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8日上市流通。因此,公司股本总数由143,720,076股增加至143,849,05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3,720,076元增加至143,849,057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72.0076万元。 14,384.9057万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3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对应调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6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对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14,372.007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14,384.905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8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股份。
1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