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第二条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 公司是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西安 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空片区)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10137735087821G。 码:91610137735087821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210,45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547,539,288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 人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代 司签署有关文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公 表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股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械产品、航空、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航天、电力、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锻件产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铸造;锻件及粉末冶品、航空、航天零部件及系统的研制、生产、 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销售(不含民用航空器材);货物或技术的进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 通用零部件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表面术除外);金属材料(含锻铸件)理化检测分 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析和无损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新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 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汽轮机及辅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制造;汽轮机及辅机销售;船用配套设备
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
和传动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金属结构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
金属船舶制造;船舶制造;航天器及运载
火箭制造;火箭发动机研发与制造;民用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0,210,45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547,539,288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
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