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0 证券简称:迈瑞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1.《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条款具体修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章程
2025年4月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3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许可[2018]143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2,160 万股,于 2018 年 10 月 16 人民币普通股 12,160 万股,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
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
行的【】股 H 股)(以下简称“H 股”),H 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2,441,394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
1,212,441,394股,均为普通股。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12,441,394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 权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式。 批准及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
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提下,由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议。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年内转让或注销。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