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1 证券名称:迈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睿创投”、“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9,000 万元,参与认购苏州鑫为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本企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鑫睿创投与其他参与本基金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鑫睿创投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XD99D8Y
成立日期:2018-10-30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 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38 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思诗
营业期限:2018-10-30 至 2038-11-0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依法须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鑫睿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039。
2、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张思诗 普通合伙人 360 36%
苏州启睿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330 33%
合伙)
朱夏 有限合伙人 310 31%
合计 1,000 100%
3、关联关系:鑫睿创投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鑫睿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苏州鑫为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基金认缴规模:200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
5、基金管理人: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工商注册核准为准)。
8、备案情况:尚未进行基金备案。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 45%
苏州鑫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1,000 55%
合计 20,000 100%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出资认缴
本合伙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就各投资标的发出的《缴款
同意外,合伙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中载明的缴纳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决定进行出资缴付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载明各合伙人的本次应缴出资额、明确的缴纳截止日期(下称“缴款截止日”)、资金用途、以及截至通知日的累计出资等信息。
(四)基金存续期
本企业经营期限(即合伙存续期限)为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 7 年。期限届满(3 年投资期及 4 年回收期),如仍有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存续期可延长 2 年。
(五)投资方向
本企业投资项目领域应主要聚焦在下述行业:硬科技、高端装备制造。
(六)退出机制
本合伙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结合,退出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权/资产转让、股权回购、整体出售、 公司清算、其他合法方式。
(七)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八)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职权
(1)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召集及主持合伙人会议,签发缴款通知书
及出资证明书等管理职责。
2 执行本企业的日常事务,运营和管理本企业的资产,办理本企业经营过
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
3 审议通过投资委员会的成立、成员组成及变更。代表本企业对各类投资
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企业投资项目的筛选、调查及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等事务,制订本企业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投资的方案,代表本企业且为本企业的利益以本企业的名义签订关于投资、退出投资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管理本企业资产而必需或有利于本企业的其他合同并负责该等合同和协议的履行。
4 选择本企业的托管银行,并代表本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银行托管协
议》。在托管银行未按《银行托管协议》履行其职责严重违约时,决议终止该托管协议。
5 决定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6 代表本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及因本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其他
权利。
7 受托经营管理的所有风险归属本企业。但普通合伙人存在明显违法违
规、违反本协议、基于故意、过错或不作为行为,而给本企业导致损失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8 受托经营管理的所有业务收益归属本企业,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本企业收取业绩奖励。
9 代表本企业聘用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10 按照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予以实施。
11 为了本企业的利益,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权利授予普
通合伙人管理人员行使。该授权管理人员的行为后果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2 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及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享有提取收益的权利。
13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 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监督建议权,可以监督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及保管情况。
2 依法或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本企业经营的知情权和获取本企业季
度、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合伙人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有权了解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
3 在本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且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或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4 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5 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取得其应得的收益。在本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委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选聘。普通合伙人选聘普通合伙人即管理人派出代表两名,迈为股份派出代表一名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会员。投资委员会按照每人一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做出决议。任一投资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审议事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收益分配机制
(1)当本企业单利年收益率(税前)超过 6%(不含本数)时,普通合伙人有权享有业绩奖励;若本企业内部收益率低于 6%(含本数),普通合伙人不享有业绩奖励;
(2)若本企业单利年收益率(税前)超过 6%(不含本数)且不高于 6.67%(含本数),应首先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相当于其实缴出资额 6%的收益,扣除该分配后的剩余收益全额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
(3)若本企业单利年收益率(税前)超过 6.67%(不含本数),普通合伙人有权享有全部投资净收益的 10%作为业绩报酬;
(4)本企业退出投资项目时收回的股权投资回收收益,以及本企业的日常经营收益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在收益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业绩奖励条件的,本企业应在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业绩奖励后再进行分配。
4、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九)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
人。向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合伙份额的,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转让。
(十)合伙人退伙与除名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