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购买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奕方”)27%的股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及 QIAN RONG(钱戎)、黄锦荣应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按期缴足增资款,另外,QIAN RONG(钱戎)、黄锦荣同意对公司承
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期为三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上海奕方合并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
币 4,100 万元、5,500 万元及 7,400 万元。该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上海奕方的持
股比例达到 67%,上海奕方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公告》。
由于前期 QIAN RONG(钱戎)、黄锦荣未履行增资款的支付义务已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同时,考虑到上海奕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持续亏损,公司于 2023 年以 QIAN RONG(钱戎)、黄锦荣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
具体内容及仲裁结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3 日、8 月 9 日以及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基于 QIAN RONG(钱戎)、黄锦荣方因未履行增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且上海奕方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公司于 2024 年向仲裁中心提请仲裁,仲裁请求、仲裁进展及上海奕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2025 年 2 月 26 日及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奕方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及《关于上海奕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实施业绩补偿的公告》。
二、本次进展情况
就本次仲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仲裁中心出具的上国仲(2024)
第 3386 号《裁决书》,具体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即 QIAN RONG(钱戎)、黄锦荣,下同)应向本公司支付因未按期增资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4,218,947.16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432,016,325.22 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166,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4,205 元;
(六)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4,498,951 元,由本公司承担人民币 1,349,685.30
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人民币 3,149,265.70 元;鉴于本公司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向本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3,149,265.70 元;
(七)对本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裁决确定的被申请人方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风险提示
上述仲裁裁决的履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上述裁决结果对公司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