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甬外经贸资管函[2010]328 号”文批准由
宁波丽晶时代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6952581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并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octekErgonomicTechnologyCorp.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启航南路 588 号(鄞州区瞻岐镇),
邮政编码:31519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0,320,049】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人体工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持续提高
在人体工学产品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和产品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升降桌、升降台、各种
新型办公系统和设备、功能家具及部件、线性驱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健身器材、新型平板电视支架、平板电视结构模组、显示器支架、医疗器械(需专项许可的除外)、护理和康复设备、车库架、车载架、各种新型承载装置、精密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批发和零售;手机、电脑、汽车、相机的配件及装饰件批发和零售;工业厂房的租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
为 60,000,000 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见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称
宁波丽晶电子集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 团有限公司 23,106,540 38.5109%
丽晶(香港)国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2 际有限公司 18,417,540 30.6959%
宁波聚才投资有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3 限公司 9,000,000 15.0000%
4 寇光武 2,040,000 3.4000%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5 高原 2,040,000 3.4000%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6 朱伟 914,580 1.524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7 滕春 548,760 0.9146%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8 张俊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9 沈意达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0 项亚红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1 李妙 320,100 0.5335%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2 泮云萍 274,380 0.457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3 张仲洲 274,380 0.4573%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4 林涛 228,720 0.3812%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5 陈宏 91,440 0.1524%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6 邬文伟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7 钟红露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18 金科燕 457,260 0.7621% 货币及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0,320,04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0,320,049】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