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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0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0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以下统称“本次调整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及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捷佳伟创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捷佳伟创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捷佳伟创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捷佳伟创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捷佳伟创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作废有关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核查,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348,199,6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于2024年5月22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40,100股后的347,335,0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元人民币(含税)。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66-0.2-1.2=64.6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和方法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退休、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续、因个人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4名员工离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作废该等员工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9,450股。
2.因激励对象放弃归属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24日,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截至目前第一个归属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因实际可归属期间市场环境较公司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已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价波动较大,当前股票价格低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归属意愿较低,且第一个归属期即将届满。根据上述规定,37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2,220股全部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1,670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和方法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狄柠
廖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