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09 深市 精研科技


首页 公告 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及金额:①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 元;②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
师费 20 万元;③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
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
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
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0404 民初 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将按照《传
票》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

  二、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 元;

  三、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

  四、驳回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
同负担 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 12 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 1031.79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