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上述监管规则,公司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司
2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 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码 91330100143779306C。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3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4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8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万马电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万马电子医
子医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 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发起人
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10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况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张
张德生 德生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
南环路 63 号 8 幢 路 63 号 8 幢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股方式认缴出资 201.00 万元,占注 方式认缴出资 201.00 万元,占注册资
册资本的 2.00%,已足额缴纳。 本的 2.00%,已足额缴纳。
…… ……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
街道锦都嘉园 3 幢 301 室 锦都嘉园 3 幢 301 室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52
3301241976******5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方式认缴出资 5.0250 万元,占注册资
股方式认缴出资 5.0250 万元,占注 本的 0.05%,已足额缴纳。
册资本的 0.05%,已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5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3,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1 普通股 13,4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 13,400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12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