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70,929,872 股增
加至 102,256,924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0,929,872 元增加至 102,256,924 元。基
于前述变更事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92.9872 万元。 第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25.6924万
元。
第 8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10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 11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12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财务总监为财务负
监为财务负责人。 责人。
第 16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 17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 17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18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 20 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7,092.9872 万股, 第 21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0,225.6924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 22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第 21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 23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 25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
……
第 27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8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29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标的。
第 29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 30 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 30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 第 3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