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整体修订内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字样。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
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
列示。
2.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0,183,049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411,610 元。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或者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选任新任董事长之前,由总经
理兼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8.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9.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0,183,049 股,每股 1 元人民币,全部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411,610 股,每股 1 元人民币,全部为普
通股。 通股。
12.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5.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6.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7.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