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赛意信息 证券代码:30068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4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5五、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8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10
七 、独 立财务 顾问 的核 查意见 ......10
一、释义
1. 赛意信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赛意信息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赛意信息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赛意信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赛意信息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广州赛
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0 名激
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10月 29日完成了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核与登记工作。
7、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75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9、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83,52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鉴于公司 2019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8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4,72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2、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