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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2021-135)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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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859,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9,695,780 股的 0.23%。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0 名激励对

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完成了对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核与登记工作。

    7、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
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
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75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9、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83,525 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鉴于公司 2019 年业绩
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8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514,72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2、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4,784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13 人因绩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B 级、C 级,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6,866 股

由公司回购注销。综上,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21,650

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回购注销完成。

    14、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计 859,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9,695,780 股的 0.2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荣正咨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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