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00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8
三、结论意见...... 11
释 义
赛意信息、公司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深圳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限制性股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票激励计划(草 指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赛意信息委托,根据赛意信息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就赛意信息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赛意信息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赛意信息保证,即赛意信息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表意见。
五、本所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赛意信息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两项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7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40 名激励对
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 2018 年 10 月
29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核与登记工作。
7、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75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9、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83,52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鉴于公司 2019 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8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4,72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12、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4,784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13 人因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 B 级、C 级,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6,866 股由公司回购注
销。综上,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